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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法制網訊 記者馬超 通訊員錢宇穗 廖宏娟 謝女士的父親病故後留下了大量遺產,但在遺產繼承問題上,謝女士與繼母王女士產生激烈矛盾,謝女士持父親生前的遺囑訴至法院。經過承辦法官的耐心調解,最終讓謝女士與王女士達成了調解協議。
  謝女士今年34歲,在她5歲的時候父母就離婚了。謝女士父親與王女士再婚後,生下了一個女兒,但謝女士從小與繼母之間的關係就不是很好。2012年6月,謝女士的父親去世,留下了其名下兩套住房、三套商鋪及一套昂貴的紅木傢具。
  在分割父親遺產的時候,謝女士出具了一份由其父親書寫的遺囑,遺囑載明謝女士父親去世後,其個人全部財產作為遺產由謝女士一人繼承,其他人均無權繼承。
  但王女士堅決反對將上述財產分割給謝女士,於是謝女士向法院起訴,要求繼承五處房產及紅木傢具的50%份額。
  在法庭上,雙方一度劍拔弩張,“這五處房產及紅木傢具是我與丈夫辛辛苦苦掙來的,她無權來分”,王女士說。
  “她在父親生病期間沒出過一分錢,根本沒有盡到做女兒的義務,甚至還挑撥我與丈夫的關係。”王女士認為,謝女士提供的遺囑並不是其父親的本意,而是在謝女士的威脅及誘騙之下寫成。
  王女士當庭提出對遺囑上謝女士父親簽名的真實性進行鑒定,還向法庭提供了幾段謝女士父親生前的錄音材料,以證明謝女士提供的遺囑是無效的。後經鑒定,該遺囑上謝女士父親的簽名是真實的。王女士提供的錄音材料內容與謝女士提供的遺囑存在諸多矛盾。
  江陰法院審理認為,根據我國《繼承法》的規定,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。雖然王女士提供的錄音材料內容與遺囑相矛盾,但是王女士未提供謝女士父親受脅迫所立遺囑的其他證據,故該遺囑有效。
  但考慮到謝女士與王女士系母女關係,為維繫雙方之間的親屬和睦,避免矛盾進一步激化,承辦法官多次組織雙方進行溝通調解,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,由謝女士繼承住房一套及紅木辦公桌、紅木床各一張,王女士及女兒繼承剩餘遺產。  (原標題:父親病亡留下2套房產3套商鋪 女兒持遺囑狀告繼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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