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歲的小峰(化名)在公交車上撿到一個錢包,包中有491元現金。對於在農村長大的孩子而言,這不是一筆小數目,足以實現他眼下最大的願望———買一輛自行車。“媽媽,我要拿這個錢去買自行車。”聽了孩子的話,媽媽沒有反對,但提出了另一種解決辦法:找到失主,歸還錢包中的銀行卡、身份證等物品,但要求失主給1000元錢,作為孩子購買自行車的資金……(7月15日《成都商報》)
  從一開始就能夠清楚的看到,拾金的孩子希望能用錢包中現金買輛自行車,也在征求媽媽的意見。作為媽媽想用向失主索取報酬的錢給孩子買自行車,也是能講得過去的。但在孩子的心目中,自行車不過三四百元,這樣一個數目不僅合理,儘管失主也可能接受。但孩子的媽媽脫口就是1000元,而且態度更顯得很蠻橫,這也是失主二話不說就打110的主要原因。
  孩子天真善良而又朴實,他希望用錢包里的現金購買自行車也是很誠摯的。這時候媽媽如果通過正確的引導,用一個基本合理的數目索要報酬,或乾脆告訴孩子全憑失主主動贈與,自己不應該強求。這樣失主和社會不僅能理解,也會欣然接受,更利於孩子將來的成長。但是,這位媽媽態度卻異常的堅決,蠻橫的甚至讓人害怕,她的態度實際上也已經完全背離了失主表達謝意的意義,“給1000元錢,否則就把錢包扔掉”。而不拿“不行”。這實際上已經涉嫌敲詐勒索了。
  而這又會給孩子留下什麼影響呢?這會給孩子傳遞出一種信號,以後不管撿拾到什麼東西,都可以向失主獅子大張口,甚至不僅撿到,就是拿到或偷到、搶到,都可以以此為把柄索要“報酬”,給錢就給你東西,不按開出的數目付錢就“不行”。而這實際上已經演變成了敲詐勒索,這樣的行為不僅已不再屬於什麼拾金不昧,更甚至已經演變成一種赤裸裸的犯罪行為。
  但最後我們看到,失主還是滿足了孩子的願望,為其買了一輛摺疊自行車,不過這輛車的購買實際上已經同“拾金不昧付報酬”沒有多大關係,是孩子的天真和渴望打動了失主。如果撇開孩子,別說1000元,就是超出200元,失主也有可能翻臉。對於這樣的孩子,自行車可以買,買的更富有人情味。但自行車又不能這樣買,因為買了自行車,換來了錢包,在孩子天真幼稚的心裡看來,還是媽媽“勝利”了。如果不是媽媽用錢包相要挾,這輛自行車肯定買不成。還是媽媽“有本事”。
  文/朱少華  (原標題:自行車可以買,但不能這樣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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